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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不是国企也不是私企。信用社不是国企也不是私企,属于集体所有,信用社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作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于1951年,是由辖内农牧民、农村牧区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统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相当于正厅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截至2014年11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共有93家旗县级法人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20家,农村合作银行3家,统一法人联社70家;机构网点2310个,员工总数30028人;资产总额3536亿元,各项存款2698亿元,各项贷款2095亿元,资产总额、存款、贷款均居全区金融机构第一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资产规模最大、机构网点人员最多、服务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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