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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立法(建议稿)分为十二章,分别对动物防疫与医疗、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规定了动物运输和屠宰的法律保护,以及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最后对法律责任部分做了重点规定。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表示,法律在10年内有望通过。
动物保护法立法有以下几种: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定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随后四次修订,其名称始终保持一致。近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的背景下,学界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展开了探讨,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
2、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该观点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建议将相关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为《动物保护法》,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综合化和体系化;
3、制定《动物福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该观点主要受西方法律动物福利立法的影响,建议在我国建立动物福利的独立立法或《反虐待动物法》。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名称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该观点认为“野生动物管理涉及到野生动物的源头(猎捕或繁育)、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控制,也要重视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既要强调对野生的动物保护,又要避免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确立野生动物法的概念,大幅加强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并就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制定实施性的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
人不列入保护动物范畴。
国家保护动物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的,其中并不包括人这一物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就是为了修复人类对自然界造成了这些恶劣的破坏,它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圈的平衡。通过设立保护区、强化立法、打击野生动物贸易、人工抢救濒危物种的方式,让以及处于危机当中的生物摆脱危机,让暂时没有遭受到威胁的生物远离潜在威胁。
人的起源
人类进化起源于森林古猿,从灵长类经过漫长的进化过程一步一步发展而来。经历了猿人类、原始人类、智人类、现代人类四个阶段。
自从达尔文创立生物进化论后,多数人相信人类是生物进化的产物,现代人和现代类人猿有着共同的祖先。远古时候,各大陆上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始分道扬镳。中国、中美洲、美国东南部和其他地区对野生动植物的早期驯化,使这些地区的各个族群获得了一种领先优势。
1、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
建议在法律中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应对其实行普遍保护,但可根据不同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点保护。法律中应强化从公共卫生、生态安全、跨国疫病防控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2、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
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确立野生动物法的概念,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只有将一切野生动物都应纳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中,才能维护整个野生动物物种之间的生物链的完整性及物种之间的平衡。
3、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野生动物名录
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等级的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来加以保障;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也应基于行政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分类设定必要的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部门(目前是林业草原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我国林业部门先后为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行政地位相对较低,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行政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
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主要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农业农村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但野生动物保护也不是农业农村部的管理重心所在。
建议未来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统筹,整合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在自然资源部设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局,统一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与此同时大幅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收集、政策制定和监管执法能力,强化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专家咨询网络,强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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