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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认定取得教师资格证:
(一)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支气管扩张病。过去患过支气管哮喘,现仍复发者。
(三)开放性肺结核。
(四)慢性肝炎活动期患者。
(五)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六)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
(七)面部畸形或面部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痕、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八)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
具备哪些情形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
法律分析:丧失教师资格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两种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样会影响老师的任职,虽然教师资格证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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