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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即督促检查质量,督查是提醒责任主体、发现问题、指导运作、解决困难、总结经验的系统运作过程。毕竟领导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决策和督查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决策,督查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离开了强有力的督查,决策就有可能停留在纸上、会上、口头上。
二、着力提高督查工作的效能。工作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日事日了,做到件件着落快,件件回音快。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在督查过程中要行得端、做得正,决不可胡督乱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决不可姑息迁就,做到查则必清、轻则必办、办则必果。确保各项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如何发挥职能为经济发现保驾护航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来,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的延伸,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但从目前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工作方法不够完善,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笔者认为,确保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促进驻在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必须增强派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一、增强派驻意识,解决“为何干”的问题 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派驻机构首先要充分认识实行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派驻意识,既要着眼于解决所驻单位和部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采取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制度、新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所驻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发展。 二、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改进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关键在于落实。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等靠观望上,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挥派驻职能。一是处理好与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与管辖单位及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常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管辖单位及系统的业务分工,但可适当参与个别有关业务工作检查,通过参与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三是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
四、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要积极探索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领导方式、工作制度、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别是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制度,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同时,要探索建立针对派驻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强化内部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真正发挥派驻作用。
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确保政令畅通是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在整个监督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是责任主体,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确保政令畅通,从而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围绕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开展监督检查。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纪检监察机关特别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认识上不糊涂、立场上不动摇,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围绕保障发展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对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要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权力运行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要加大纠风治乱的力度,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三是围绕保障社会稳定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干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纠正和解决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行为;要加大对中央惠农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十个方面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建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党员群众信访接待、处置、回复、回访制度,以纪促政、以纪督政,把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问题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把重点放在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在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加强廉政监察,推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通过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通过加强效能监察,促进政府部门改善行政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保驾护航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为全力推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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