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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四条 (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七条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第八条 (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第九条 (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第十条 (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建筑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依法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对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定义: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建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简介
火灾早期报警至为重要。现代建筑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它是建筑物的神经系统,感受、接收着发生火灾的信号并及时报警,发出警报。它是一个称职的更夫,给居住、工作在建筑中的人们以极大的安全感。
自动报警系统是现代建筑中最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根据火灾报警器(探头)的不同,分为烟感、温感、光感、复合等多种形式,适应不同场所。火灾报警信号确定后,将自动或通知值班人员手动启动其他灭火设施和疏散设施,确保建筑和人员安全。
常见问题
1、火灾探测器(探头)超期服役,国产探头寿命一般在三万小时左右,(三年半),世界名牌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寿命最高可达六万小时(七年)。但现在有的建筑报警系统一经十几年了,对探头仍不更换、不维修、不清洗,探测器的灵敏度根本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所得到的火灾信息也不可能准确,这就可能贻误报警时机,造成灾难,这种情况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2、自动报警系统年检失当。有的单位不能坚持年检,有的测试方法不规范,测试结果缺乏可靠性。(这种责任检测单位应当承担)一些单位对法定年检敷衍了事。
3、有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松懈,平时对自动报警系统疏于维护,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带病运行;
4、有的自动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不能联动,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建筑中很普遍。
5、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平时值班人员不足,往往一人一天,超过12小时的值班;不足两人在岗。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6、消防电源存在问题,不能保证自动报警系统在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继续工作。
7、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换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设备时,设计不合理,与原设备其他系统无法联动。
8、自动报警系统放弃使用,不申请不报告,自消自灭。这种情况比例不小,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9、自动报警系统没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并且不按照操作规程去运行,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未保证24小时监控,甚至上班开机,下班关机。
现场检查
一、在消防控制室查阅《值班记录》,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火灾探测器的清洗、更换情况。
二、检查当年和前一年的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合格证;
三、检查火警处置操作程序是否健全,询问值班员自己职守的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功能和操作程序。
四、检查安装的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施工、竣工验收、设备维修改造的各种资料)。
五、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处置操作,(例如在突然停电情况下、无水情况下)。检查值班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控制装置,能否面对各种设定情况,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能否熟练使用各类呼叫联络通讯工具。
六、让值班员实际操作,检查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或其中一部分功能)
1、控制器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7、屏蔽、隔离设备功能;
8、探测器报警功能;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功能;
10、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11、与其他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等。
参考资料
知网空间.知网空间[引用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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