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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法律分析: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标准大体参考机关同职务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我省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对离退休人员离休时有职务的,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二是离休时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三是符合享受每月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1.第一步:国家层面上的方案公布;“两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下发一个调整养老金的通知,并制定一个参考调整比例,各地参考该比例进行调整,因此具体到各地、个人,调整幅度存在一定差别。2.第二步: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水平、物价水平、社平工资以及养老基金结余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实施方案,之后将方案报批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案才最终确定。3.第三步:对外披露实施方案;方案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各地公布时间不一,一般集中在每年的6月-8月份。4.第四步:养老金补发;一般方案公布后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发放标准,同时将上半年的那一部分补发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退休人员本人,可以享受与他所居住的地方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七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二至三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第八条 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人、职员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凡在本规定公布以前已经具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在当时并未退休而只调任轻便工作并且降低工资的,按照调动工作前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在具备退休条件以后的期间内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按照第一次调动工作前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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